关于华盈精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公告
来源:    时间:2023-05-18

尊敬的投资者:

 

广州市华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全体基金投资者三方当事人均已有效签署了《华盈精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称“《基金合同》”),“华盈精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本基金”)目前处于备案阶段。

 

《华盈精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章节第(一)条第2款第(2)、(3)点的约定如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

(2)因有权机构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变更、解释、新增、废止等导致本合同与之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根据上述第2款第(2)、(3)点的约定,如因有权机构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变更、解释、新增、废止等导致本基金合同与之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或因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经基金管理人广州市华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如下条款进行变更。

《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1、《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第【(七)】条约定如下:

“(七)利益冲突及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及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进行交易,或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但需要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防范利益冲突,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且同意本基金可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关联交易实际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基金委托人披露该等交易的进展情况,并依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的收益,而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上述内容变更如下:

“(七)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机制

1、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

关联交易指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进行交易。为免疑义,“重大利害关系”应由基金管理人基于善意公平、诚信原则自行判断。

2、关联交易的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与回避机制

基金管理人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过程中,如基金管理相关人员涉及利益冲突的,应予以回避。基金管理人在按照其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程序并通过后,方可进行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以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且同意本基金可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无需另行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或授权。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的收益,而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3、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使用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后及时向基金委托人充分披露信息,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关于关联交易的交易决策、对价确定、回避机制及信息披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基金管理人一旦出具投资指令,即应被视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投资指令已经完全满足上述程序及要求,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监督职责。如因本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给基金资产或基金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签署本基金合同即视为已知悉相关风险并同意上述安排。”

上述变更内容自【2023】年【5】月【19】日起开始生效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华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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